本標準規定了沖調谷物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小麥粉、小米粉、玉米粉、大麥、小麥、燕麥、黃豆、紅豆、大米、黑米、糙米、黑豆、薏仁、藜麥(紅藜麥、黑藜麥、白藜麥中的一種或幾種)、黑蕎麥、黑青稞、藕粉、魔芋粉、山藥粉、紅薯粉、紫薯粉、蓮子粉中的一種或幾種為主要原料,經低溫烘焙或炒熟,添加或不添加南瓜粉、紫薯片、豆制品(豆皮、豆絲、豆卷、豆塊、豆片中的一種或幾種)、花生、牛油、大豆油、香辛料粉(八角、小茴香、草果、丁香、花椒、肉桂中的一種或幾種)、燕麥片、復合麥片、蘋果粒、黑芝麻、白芝麻、奇亞籽、葵花籽、小麥胚芽、麥芽糊精、核桃仁、桑葚、葡萄干、提子干、蔓越莓干、巴旦木、紅棗片、銀耳、桂花、山楂、枸杞、茯苓、山藥、食用鹽、味精、冰糖、白砂糖、食用葡萄糖、菊粉、結晶果糖中的一種或幾種原料,經混合或不混合、研磨或不研磨,包裝而成的直接沖調即可食用的沖調谷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