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食用動物油脂及其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牛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雞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羊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鴨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鮮(凍)鵝副產品(骨肉、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于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中的一種或幾種)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輔以食用鹽、活性白土,添加或不添加丁基羥基茴香醚、二丁基羥基甲苯,經原料處理、熔煉、壓濾、凈油、精煉(脫酸、脫臭、脫色、脫膠)、灌裝、包裝加工的食用動物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