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計量與標準化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專家評估論證,現同意《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總則》《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發電企業》《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鋼鐵企業》《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化工企業》《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水泥企業》《弱有眾扶體系建設規范》7項團體標準立項。
請標準起草單位按照團體標準工作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任務分工,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制定工作,嚴格把控標準質量關,增強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按時完成標準制定任務。
浙江省計量與標準化學會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