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與強制式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除外)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的生產(含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遵守本規則規定。
;本規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號)同時廢止。
廢止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的公告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2023)實施過渡期為1年。過渡期內,對于監督檢驗,根據電梯施工單位的申請,各地可以選擇新版檢規或者原有的《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簡稱舊版檢規)進行檢驗;對于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各地結合本地區檢驗檢測改革試點方案,合理選擇相應檢驗、檢測規則實施相關工作。
過渡期滿后,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均應當嚴格依據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進行。對于買賣雙方于新版檢規發布日期(不含)之前簽訂供貨合同,或者已經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中標,并且需要在過渡期滿后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在2023年7月1日前,由電梯制造單位或其委托的安裝單位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此類電梯進行安裝監督檢驗時,新版檢規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舊版檢規的要求進行檢驗,新版檢規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檢驗;其后的定期檢驗、自行檢測的相應項目也按照相應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