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765-2019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其他燃料根據其形態參照本標準相應形態燃料的最嚴格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