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商務部條法司就《反傾銷價格承諾規則》、《反傾銷退稅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規則》三部關于反傾銷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擬修訂與反傾銷相關的三部暫行規則。
此次修訂的是原外經貿部于2002年頒布的《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反傾銷退稅暫行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商務部表示,對此三部暫行規則的意見,須在2009年8月10日前提交商務部條法司。
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在價格承諾方面,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可向商務部提出價格承諾,價格承諾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決公告后45天。 商務部認為出口商、生產商作出的價格承諾可以接受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
在反傾銷退稅方面,規定指出,傾銷產品的進口商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金額超過實際傾銷幅度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退稅申請的提出不得晚于實際繳納反傾銷稅后的3個月。
在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方面,規定要求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必須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后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出口過被調查產品,并達到一定數量,足以構成確定正常出口價格的基礎。申請人在原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不得晚于實際出口后3個月。